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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经潘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原副矿长李传淮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区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退赔的赃款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处罚。
李传淮于2002年至2008年4月,在担任淮南市矿业集团潘三矿分管矿岩巷掘进副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大元公司负责人李建华(化名),以拜年、及其女儿开酒店祝贺、姥姥去逝等时机,收受李建华5万元人民币。得到在其管辖的工程施工管理,监督方面对其予关照。
李传淮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案发后能主动接受所在集团公司纪委的调查,并积极退还赃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对于57年出生的李传淮来说,给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付出的代价比较惨重。5万元的贿赂款于淮南矿业集团副矿级的年薪20多万的效益比差额是巨大的。并给后人以“清廉是福,腐败是祸”的诏示。
根据认罪态度,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遂作出上述的裁定。(通讯员王; 王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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