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与保安队长有矛盾,于是与外人勾结对本单位实施抢劫,以便当上保安队长,近日,辽宁来京务工人员王秋与其哥哥王永因抢劫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秋被捕前是昌平区一家单位的保安,平常与保安队长有矛盾。为取代保安队长的位置,在2007年7月15日,与同在北京打工的哥哥王永经过策划后,由王永出面纠集多人,王秋提供本单位保安次日发工资的消息,预谋抢劫。次日十时许,被告人王永带领多人来到王秋当保安的单位门口,被告人王秋告知正在发工资后,被告人王永指使他人持刀进入该单位保安宿舍,以收;し训拿宥员0捕映ず鸵槐0步型埠团勾,抢走现金人民币及诺基亚手机两部,以上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保安队长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王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王秋与王永兄弟二人对抢劫一事相互推卸责任。根据他们交待,王秋、王永兄弟二人都曾经与保安队长共事,并且双方关系不好。王永称自己确实那天去了单位门口,但抢劫的事情自己没有参与,至于单位要发工资的事情时从弟弟嘴里套出的话,弟弟根本不知道。而弟弟王秋表示自己很讨厌保安队长,也和哥哥王永说了要教训对方的话 ,但对于后来进行的抢劫自己一点也不知道。
在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王永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王秋提出找人吓唬吓唬保安队长,自己当保安部经理。王秋对其说:“16号开支,保安队长给我们发工资,你带人过去吓唬吓唬他,把他挤走,我就当保安经理了!卑阜⑶,王秋给其发信息,说工资发了,队长在单位。其给丁通通等人买了刀,让他们去保安宿舍抢劫了保安队长,抢了几千块钱和两部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王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王秋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永辩解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因本案证据充分证明其指使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具备抢劫罪构成要件,应构成抢劫罪,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秋辩解没有让王永等人抢劫的意见,本案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抢劫前进行预谋,其为王永等人提供抢劫作案时间,属于共同犯罪,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崔亮)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