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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时“捡”走了超市员工放在货架上的一部手机。事后,她们同意物归原主,但在交接时被警方抓获。近日,顺义法院认定她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她们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10月10日下午1时许,分别为20岁和21岁的女大学生小张和小李在顺义区一家超市购物时,看到饮料货架上放着一部CECT牌手机。经过商量,她们决定把手机拿走,“反正我们不拿别人发现后也会拿”。
离开超市后,她们乘坐公交车准备到北京城区。路上,她们“捡”到的手机响了,接听后,一名男子在电话中说,手机是超市一名女员工放在货架上的,希望她们能物归原主。此外,她们还接到对方发来的很多短信。
因感觉害怕,小张和小李决定将手机返还,结果,她们到达归还地点即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她们拿走的手机价值1833元。
受审时,小张和小李认为她们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捡东西后物归原主。
但法院没有采纳她们的意见,认为她们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因此,她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她们的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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