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对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加以明确。
缴费标准:学生个人额度不变
通知规定,各市(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40元,各县市(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不变;各市州(不含长春市)、县(市)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其中,各市(不含长春市、延边州)成年人个人缴纳160元,各县(不含延边州所属县市)成年人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标准不变。
补助原则: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通知规定,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各地要按补助标准落实补助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补助标准和缴费标准(含个人缴纳标准),并要求做好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足额征收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结算管理。
补助标准:困难群众补助不低80%
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担。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7元,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18元。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其余由市、县财政安排。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县财政补助28元。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县财政补助16元。(胡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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