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称治"封口费"不能止于行政处罚 应追究刑责
2008年12月01日 09:4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给予了处罚通报,其中有4名新闻记者被给予处分,对已查实的14名媒体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相应处理(据11月28日《检察日报》)。
细量新闻出版总署的处罚通报,对这些索要“封口费”者的处分,不外乎责令退回封口费、吊销记者证、解除聘用关系,以及给予相关媒体主管领导和单位警告、?、责令写检查等处分。
上述处分都属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现有行政法规而作出的行政处罚,都是必要的。问题是,这些索要“封口费”者,其行为不但严重违规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而且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封口费”事件中,矿主为何乖乖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掏出“封口费”,有的甚至高达万元,还不是怕记者们对矿难“曝光”?“曝光”便是这些真假记者们要挟矿主的唯一、也是最厉害的手段。如果多数索要“封口费”者已涉嫌触犯刑律,如果仅仅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而不依法问罪到位,怎能以儆效尤?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这样的消息:新闻出版总署调查组目前仍在山西作进一步调查,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们希望此言掷地有声,说到做到,目前对“封口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只能算是画上了“逗号”。(王厚载)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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